說明: 一、依據本府105年11月17日府建道管字第1050221195號函轉 交通部105年11月14日交路字第1050036033號函辦理。 二、本案係新增及修正佔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情形之規定及 罰則,違反本規定對汽車駕駛人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,請宣導週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