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縣東石鄉網寮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中華民國109年07月07日行政會議討論後通過
一、主旨:透過教育宣導,培養孩子正確使用手機之觀念與禮節,而非為了限制學生使用手機,並避免影響課堂安寧與秩序,或造成學習之分心。
二、依據:
(一)教育部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。
(二)嘉義縣政府109年8月10日府教發字第1090176461號函。
三、使用規定:學生在校不得使用手機,惟必須接受下列之規範
(一)不得開機使用的時間:正式課程期間(7:30~15:50)和課後輔導時間。
(二)可以開機使用的時間:在校時間有學習需要或得於必要聯絡之時,得向老師報告後,經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。
四、申請程序:
(一)填寫「嘉義縣東石鄉網寮國民小學攜帶(使用)手機申請書」,經導師親自與家長聯繫確認後,轉送教導處同意後始得攜帶。
(二)手機號碼更換者需重新提出申請,否則視同未申請。
(三)申請後經導師向家長查證,且經教導處同意後,始得攜帶手機到校。
五、違規行為:
(一)未進行手機申請者且未事先告知導師及學務處人員,發現攜帶手機者。
(二)配合規定申請通過後始可攜帶手機到校,並確實遵守使用規範,不得趁機把玩手機。
(三)不得於規定時間內使用手機傳送或接收簡訊、使用各種通訊軟體及使用社群軟體。
六、違反規定之處理方式:
(一)學生發生違規情事,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,手機將由導師保管,當日並通知家長前來領取手機。
(二)學校調查手機違規等相關事宜時,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